中创新航重新向宁德时代的三件专利发起无效挑战
作者:黄莺
7月26日,动力电池行业引人关注的宁德时代 v 中创新航专利侵权案再爆最新进展。
先是在中午12:13分,《界面新闻》独家报道了一则有关中创新航的涉诉专利进展,据中创新航向界面透露,其已就宁德时代的三项专利提出了新的专利无效请求。而这三件专利就是之前中创新航从专利局已经撤回的无效请求(注:一般情况,是评估认为无法无效掉宁德时代的专利,才会采取主动撤回)。
来源:界面新闻
但很快,在该条简讯发布后的一个多小时,14:00,宁德时代迅速对此作出了回应。
来源:界面新闻
怎么看双方的这一表态?
以下从稍微专业一些的角度来分析一下。
首先双方表态的焦点有所不同:
中创新航声明的核心是,之前对宁德时代三件专利虽然撤回了无效请求,但是此次又重新提出了新的无效请求,言外之意是有可能会在重新组织证据后,无效宁德时代专利的概率可能会大增,这样的话,对于后续法庭审理的结果会有一定影响。
宁德时代声明的核心是,不管中创新航是否是重新提出无效申请,但是之前已经出来的第一轮对涉诉的五件专利的无效结果来看,中创新航没有取得一件全部无效的专利,言外之意法院据此审理案件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同时表示法院已经开始实质审理的阶段。
也就是说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后三件宁德时代专利的有效性与否,对于法院案件审理到底有何影响。
1. 专利侵权民事案与专利有效性审理的“双轨制”
中国法院并没有审理专利有效性的权限,专利有效性的审理都是由中国专利局的复审和无效部门来负责审理,采取的是和德国一样的“双轨制”。
所以,专利侵权案件的常规流程是,如果遇到涉案专利被无效挑战,一般都是专利局先给出专利是否有效的裁决,然后法院才开始进行专利是否侵权的审理。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旦专利被专利局认定无效,也就意味着侵权指控自始也就不存在,侵权案件也就撤销了。
但是,这也不是绝对,法院也可以根据个案情况,可以在专利有效性裁决之前,独立做出是否侵权的裁判。这种情况下,即使在后的专利被无效掉,依然可以通过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方式予以补正。
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格力以一件“蒸发器”的专利(ZL201110186967.X)先后向志高空调、奥克斯空调和扬子空调发起专利侵权诉讼。这件专利也是历史上被多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专利局最后均维持了该专利的有效性。
在最近的一起扬子空调对该专利提出的无效请求记录来看,是5月18日才出来的无效决定,结果是维持专利有效。但是该案在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的侵权审判在3月16日之前就已经做出,因为代表格力代理该案的机构当天在其官方微信中披露了南京中院的民事判决,最终判定扬子空调赔偿格力50万元。
所以,格力 v 扬子案就是典型的法庭民事审理在先,专利有效性认定在后的案件。其中很大的原因,或许就是法院对涉案专利的有效性把握度比较高,毕竟历史上已经多次无效,最后都维持有效了,因此先于专利无效决定之前做出了审判。
这一点,其实和宁德时代 v 中创新航案,有类似之处。
2. 复盘宁德时代与中创新航之间交手的专利
之所以说,两起案件有相似之处,是因为中创新航在第一轮对宁德时代的五件涉案专利的无效请求中,并没有占到便宜,确实如宁德时代所言,并没有取得一件专利的全部无效结果。
而且,在这五件专利中,还有宁德时代之前与江苏塔菲尔交战的专利,当时塔菲尔已经对相关专利发起了多次无效,但最后也都是维持有效了。
具体可以参见以下中创新航对宁德时代的无效专利汇总列表。
中创新航对宁德时代专利无效汇总列表
从表中可以看到,中创新航招股书中披露的5件专利中,有两件是宁德时代之前起诉塔菲尔的,塔菲尔也曾无效,但最后专利局裁定专利权继续有效。
尤其是“防爆装置”这件专利,历史上总计7次被提出无效,其中三次是或与塔菲尔相关,而剩余四次基本上就和中创新航分不开了,但是最后结果依然是维持有效。而另一件对塔菲尔参战的“动力电池顶盖结构及动力电池”,中创新航应该提出了三次无效请求,最终是还是撤回了。
所以,整体来看,中创新航对宁德时代的涉案五件专利,总计至少提出了12次无效挑战,拣选了多家代理机构参与这项无效工作,不可谓不重视。
但是从结果来看,只取得了针对宁德时代一件专利的部分无效。
这也就意味着,宁德时代目前用来起诉中创新航的专利稳定性已经被证实是相对稳固的,这些结果对法院而言,进行实质审理,证据已经比较多了。
这或许也是为何在宁德时代对界面新闻的回复中,提到“法院已经开始进入到实质审理阶段”的原因。因为审理侵权的要件已经相对充分了。
而一旦法院的侵权审理进入实质阶段,也就意味着双方这场专利诉讼纠纷到了最后“一锤定音”的时候。
也就是这场纠纷的焦点目前已经从专利局的无效审理阶段,过度到了法院的侵权和赔偿审理阶段,包括是否支持宁德时代前一段时间披露的将赔偿额从1.85亿元提高到5.81亿元的诉讼请求等。
因此,此时中创新航再向外界披露重新对宁德时代三件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从实质来看,其实已经不重要了。
那为何中创新航此时还要高调对媒体公布这一消息?
很有可能是一种策略。
3. 中创新航的应诉策略
(1)拖延策略
中创新航通过撤回三件专利的无效请求,重新提交,很有可能是在采用一种拖延策略。
也就是希望向法院提交相关专利还在争议之中,不宜进行侵权裁判的理由,从而延缓案件的审理。这也是无效专利的主要策略之一。
像同样是“双轨制”的德国,想要在联邦专利法院无效一件专利的时间很长,但是民事法院审理侵权则很快,因此在侵权审理和专利有效性审理之间,会有一个“禁令缺口期”,按理说,一般应该等到专利有效性确定后,民事法院才会决定是否颁发禁令,但是在今年4月慕尼黑法院的一起新案件中,法官支持在专利有效性尚未确定时就可以发布禁令,其理由是专利权人在这期间可能不得不容忍侵权行为。
而德国法院是目前全球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典型司法管辖区,中国政府多次提出知识产权强保护,实际上也意味着,中国法院未来应该不会被通过“无效专利”而阻碍民事审判这种策略所左右,会在适当的时候展开实质审理。
本案,正是这一种情况。
(2)迷雾策略
双方的无效诉讼中,还出现了一个至今未解的现象,就是中创新航对三件并非是宁德时代提诉的专利提出了无效请求(见上表的专利6-8)。
之前的文章中,我一直以为是宁德时代可能不止一起诉讼,还有后续诉讼,所以相关专利没有被公开,但是近期通过一些公布的资料显示,宁德时代与中创新航之间的诉讼,就只是中创新航招股书中披露的这五件专利。
也就是说剩余的三件专利,是中创新航自己向宁德时代提出的。背后原因并不清楚,但是从这三件专利来看,技术方案相对简单,无效起来也相对容易,因此中创新航取得了两件专利的“全部无效”结果,和一件专利的“部分无效”结果。
但这就像中创新航给自己吃的“安慰剂”一样,对双方的案件进展没有任何影响,不清楚中创新航的目的何在,还是仅仅为了能多少无效点宁德时代的专利,好在公众面前挣回点面子?
实在是一个费解的“迷雾策略”。
4. 结语
总体来看,随着双方今天披露的内容来看,这一案件的结果已经相对明朗了,在专利无效阶段,中创新航可以说没取得什么有利的局面,到了法庭侵权审理环节,就比较被动了。
从去年双方发生诉讼至今,可能是由于中创新航在港股IPO的原因,整体来看,中创新航一直处于守势。
常言,“进攻是最好的防守”,但是中创新航并未见对宁德时代有反诉,不知是因为IPO的原因,还是因为手中确实很难拿出反击宁德时代的专利武器。这也与中创新航近年来装机容量的增长远远大于创新的产出有关。
另一方面,如果中创新航自己没有好专利反击,为何不外购一些?
像奥克斯从东芝买来专利反击格力,反而获得1.6亿的赔偿那样,至少可以和宁德时代更好的谈条件?
因为近几年,锂电池专利的交易非常活跃,做到这一点应该也不是问题。
但是目前来看,中创新航也没有选择这条路,或许也和IPO有关,如果一家公司只能从外部购买核心专利,那是不是就意味着这家公司本身缺乏创新性,从而影响到估值和股价。
或许正是诸如此类的担忧,使得中创新航一直处于防守的状态。
不管怎样,这场专利纠纷,目前来看,已经到了快收尾的阶段。
锂电池行业的激烈竞争,造成了国内企业的内卷,竞相杀价,不尊重知识产权的现象比比皆是。
一周前,在世界动力电池大会上,广汽集团董事长曾庆红笑称,动力电池成本不断增加,我现在不是给宁德时代打工吗?
但宁德时代的首席科学家吴凯也无奈的表示,公司也在盈利的边缘挣扎,非常痛苦。
那行业的利润都去了哪里?
除了大家都共识的原材料价格上涨,其实还有一块,就是锂电池的知识产权成本。
国外公司依靠磷酸铁锂和三元锂电的基础专利,不管原材料涨多少,不管动力电池价格降低多少,其专利费是一分不少的,中国大部分锂电池产业链企业也是要向外国专利权人缴专利费的。
所以,中国锂电池行业的未来,只有认识到知识产权成本的重要性,真正重视创新,通过创新将知识产权成本加入到锂电池,通过全行业尊重知识产权,形成循环付费的机制,才能避免整个行业继续下探、低价竞争,中国的锂电池行业才能真正拥有全球竞争的底气。